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购物的主流方式,为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张静超法官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喻某某开设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的店铺下单购买标签纸两卷,刘某某收货后发现标签纸打印不上,经联系喻某某后发现购买的标签纸与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型号不符。喻某某告知刘某某对于没有拆封的标签纸可以退回并申请退货退款,刘某某申请退回一包标签纸时,某购物平台提示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同时商品可自行处理,于是刘某某选择了退款,而未退货给喻某某。因此,店主喻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
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喻某某开设在某购物平台中的店铺下单购买标签纸两卷,双方因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形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应予确认。
刘某某收到购买的标签纸后不能正常使用,经与喻某某联系,发现其购买的标签纸与其使用的机器型号不符,双方因此沟通退货退款事宜。喻某某在与刘某某的聊天过程中已告知刘某某没有拆封的标签纸可退回,刘某某表示退一包标签纸,喻某某亦告知刘某某申请退货退款,而刘某某并未按照喻某某的要求申请退货退款,而是按照某购物平台中提示的“某购物平台可为您申请全额退款,同时商品可自行处理”的信息申请退回一包标签纸的价款,而并未将标签纸退回喻某某。
刘某某作为买受人,在已收到货物且未实际发生退货的情况下,应向喻某某支付相应数额的货款。刘某某虽按某购物平台的提示申请并获取了全额退款,但某购物平台并非刘某某所购买的标签纸的实际出售人或所有权人,无权代替喻某某对货物作出处理决定,且根据公平及平等原则,刘某某在获取了退款后,应将已获退款的标签纸退回喻某某。刘某某在未将标签纸退回的情况下,应向喻某某支付标签纸价款。
法院判决
由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喻某某支付标签纸价款。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属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提供货物的双务合同,买卖双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买方既有因货物质量等原因要求卖方退款的权利,同样也有退货的义务。本案为典型的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合同纠纷,但与其他因货物质量、无理由退换货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同,系因购物平台提示买方可申请全额退款、货物自行处理而引发的买方退款不退货的问题。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购物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购物平台众多,提供的便捷服务也多种多样,但网络购物平台并非货物的实际出售人或所有权人,其无权代替商家对货物作出处理决定。作为买受人,在已收到货物且未实际发生退货的情况下,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